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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指执第024号

马俊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俊平,河北天河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邯市指执第024号申请执行人马俊平,农民。被执行人河北天河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变更名称后为河北康芝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江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俊平与被执行人河北天河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北天河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河北康芝制药有限公司,继续执行河北天河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显属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河北康芝制药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北康芝制药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马俊平清偿(2010)邱民初字第418号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建英

审判员  王学峰

审判员  王龙渊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