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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松民初字第4091号

申炳杰与于永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军,于永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松民初字第4091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于永清,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申炳杰依据(2011)松民初字第40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于永清所有的猎豹牌小型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燕国昱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银 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