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昌邑市良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永良被告赵国强。被告刘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市良盛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国强、刘丽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国强、刘丽华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毕英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付晓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