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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301号

张勇、张贤中与邓礼洪、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勇,张贤中,邓礼洪,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3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贤中,住重庆市渝北区。二上诉人之共同

委托代理人:XX,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礼洪,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57号一幢4-1。法定代表人田延超,董事长。上诉人张勇、张贤中与被上诉人邓礼洪、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02725号民事判决,张勇、张贤中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张勇、张贤中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对一审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勇、张贤中申请撤回上诉及对一审的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张勇、张贤中撤回上诉;

二、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02725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张勇、张贤中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共计2300元,由张勇、张贤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瑜

代理

审判员 乔 艳

代理

审判员 罗太平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