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1103号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牛群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龙居分理处信贷员。被告赵新霞。被告李守永。被告白庆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赵新霞、李守永、白庆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玉玲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舒浩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