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1953号
原告:孙某甲。
原告:卜某。
原告:孙某乙。
被告:孙某丙。
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卜某、孙某乙诉被告孙某丙、俞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卜某、孙某乙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卜某、孙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某甲、卜某、孙某乙负担。
审判员 计丽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