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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民初字第1953号

孙某甲、卜某等与孙某丙、俞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08-21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孙某甲,卜某,孙某乙,孙某丙,俞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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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1953号

原告:孙某甲。

原告:卜某。

原告:孙某乙。

被告:孙某丙。

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卜某、孙某乙诉被告孙某丙、俞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卜某、孙某乙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卜某、孙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某甲、卜某、孙某乙负担。

审判员  计丽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