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初字第587号
原告:黄玉梅。
原告:黄玉娟。
原告:王乐健。
原告:王乐华。
委托代理人:黄忠才。
被告:黄玉光。
委托代理人:龙业雄。
被告:任天福。
委托代理人:莫宪德,广西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梅、黄玉娟、王乐健、王乐华与被告黄玉光、任天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玉梅、黄玉娟、王乐健、王乐华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玉梅、黄玉娟、王乐健、王乐华因证据收集不足还需继续收集新的证据,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梅、黄玉娟、王乐健、王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顺国
审 判 员 曾胜荣
人民陪审员 林 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秀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