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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初字第587号

黄玉梅、黄玉娟等与黄玉光、任天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黄玉梅,黄玉娟,王乐健,王乐华,黄玉光,任天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初字第587号

原告:黄玉梅。

原告:黄玉娟。

原告:王乐健。

原告:王乐华。

委托代理人:黄忠才。

被告:黄玉光。

委托代理人:龙业雄。

被告:任天福。

委托代理人:莫宪德,广西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梅、黄玉娟、王乐健、王乐华与被告黄玉光、任天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玉梅、黄玉娟、王乐健、王乐华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玉梅、黄玉娟、王乐健、王乐华因证据收集不足还需继续收集新的证据,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梅、黄玉娟、王乐健、王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顺国

审 判 员  曾胜荣

人民陪审员  林 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秀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