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045号
原告:黄绿敏。
原告:沈宇浈。
原告:沈扣昌。
原告:夏巧女。上述四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澜,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季小凡,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帝禄季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256883-8)。住所地:绍兴县柯桥东升路市场B区四楼D060号。
法定代表人:董发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晓,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绿敏、沈宇浈、沈扣昌、夏巧女诉被告绍兴市帝禄季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绿敏、沈宇浈、沈扣昌、夏巧女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帝禄季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绿敏、沈宇浈、沈扣昌、夏巧女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帝禄季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596元,减半收取4,2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青红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