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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1045号

黄绿敏、沈宇浈等与绍兴市帝禄季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绿敏,沈宇浈,沈扣昌,夏巧,绍兴市帝禄季纺织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045号

原告:黄绿敏。

原告:沈宇浈。

原告:沈扣昌。

原告:夏巧女。上述四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澜,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季小凡,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帝禄季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256883-8)。住所地:绍兴县柯桥东升路市场B区四楼D060号。

法定代表人:董发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晓,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绿敏、沈宇浈、沈扣昌、夏巧女诉被告绍兴市帝禄季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绿敏、沈宇浈、沈扣昌、夏巧女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帝禄季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绿敏、沈宇浈、沈扣昌、夏巧女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帝禄季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596元,减半收取4,2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青红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