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初字第1654号
原告:卢洁。
被告:李季。
被告:李世界。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洁诉被告李季、李世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洁于2012年8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洁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洁负担。
审判员 尹 洪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洪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