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宜宾民初字第1654号

卢洁诉李季、李世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卢洁,李季,李世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初字第1654号

原告:卢洁。

被告:李季。

被告:李世界。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洁诉被告李季、李世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洁于2012年8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洁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洁负担。

审判员 尹 洪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洪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