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松执字第00187-1号

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与张永平、张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执字第0018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殷传书,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兴华,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陆由坤,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张永平,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勇,男,1981年10月13日生,汉族。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松民二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永平、张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永平、张勇偿还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40000元贷款本金、利息及愈期罚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案件执行费5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勇的存款67032.52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祝建中

审判员  曹庆党

审判员  付 蓉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星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