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0)定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案件款58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770元。到期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协商解决了此事,故申请撤回执行。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0)定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孙海宏
审判员 张子岗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