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86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
代理
审判员 李恒轩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牛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