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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861号

张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86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

代理

审判员  李恒轩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牛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