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3413号罪犯张建云,于重庆市云阳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了(2011)甬海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2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建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建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云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虹
代理
审判员 尹振国
人民陪审员 谢建刚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张文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