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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1021号

磐石市亚吉水库灌区管理处与XX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当事人
磐石市亚吉水库灌区管理处,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021号原告磐石市亚吉水库灌区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魏永海,处长。被告XX,男。

原告磐石市亚吉水库灌区管理处诉被告XX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亚吉水库灌区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金霞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