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021号原告磐石市亚吉水库灌区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魏永海,处长。被告XX,男。
原告磐石市亚吉水库灌区管理处诉被告XX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亚吉水库灌区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金霞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