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哈市民二初字第417号
原告:吴学军,男,汉族。
被告:王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军诉被告王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学军于2014年8月3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学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计244元,由原告吴学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迪丽拜尔·吾斯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 卜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