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齐商初字第66号
原告:王建平。
委托代理人:贺海港。
被告:胡晓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平与被告胡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晓伟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平对胡晓伟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王建平负担。
审判员 倪维山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陈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