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迁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于某,农民。被告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恩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于某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建 国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彦伟(兼) 来源:百度“”
于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迁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于某,农民。被告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恩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于某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建 国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彦伟(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