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631号原告岳卫锋,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永华,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红安,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浙秦,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贾正虎,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富民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唐延路口陕西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大厦。法定代理人郭宝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正虎,男,无业。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395号。负责人赵文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攀,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卫锋与被告廖浙秦、贾正虎、西安富民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卫锋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卫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41元,退还原告141元。
代理
审判员 付蕾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