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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初字第829号

原告刘君丽诉被告吴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君丽;吴翠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初字第829号原告刘君丽。被告吴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君丽诉被告吴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翠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君丽撤回对被告吴翠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速递费60元,合计14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郑华国

审判员 于志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倪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