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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河执字第2713号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凤凰岭支行与郑祥 李洪义 郝学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凤凰岭支行,郑祥,李洪义,郝学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河执字第271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凤凰岭支行。负责人于文彬,行长。被执行人郑祥,男,汉族,居民,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李洪义,男,汉族,居民,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郝学芳,女,汉族,居民,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河商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祥、李洪义、郝学芳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立健

审判员  朱 磊

审判员  刘成宝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冠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