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595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韩立岩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国鹏 来源:百度“”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595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韩立岩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国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