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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595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595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韩立岩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国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