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646号原告曹应飞,男,汉族,1977年3月4日出生,现住安塞县。被告艾克瑜,男,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延安市。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曹应飞诉被告艾克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应飞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应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应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5元,实际由原告曹应飞负担。
审 判 长 马志斌
代理
审判员 孙 玮
人民陪审员 贺继宏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子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