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310号原告文效明被告白继祥本院在审理文效明与白继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效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文效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文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文效明负担5元。
审判长 武善宏
审判员 白开龙
审判员 石小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长青 来源:
文效明与白继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310号原告文效明被告白继祥本院在审理文效明与白继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效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文效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文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文效明负担5元。
审判长 武善宏
审判员 白开龙
审判员 石小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长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