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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府民初字第00573号

王某某与刘某某、张某某、杜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杜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府民初字第0057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张某某、杜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彦杰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