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府民初字第0057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张某某、杜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彦杰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艳 来自
王某某与刘某某、张某某、杜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府民初字第0057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张某某、杜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彦杰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