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中山堂。法定代表人李岚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长江,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审被告谢普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上诉人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2)长法民管异初字第000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在重庆市长寿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选择向侵权行为地的重庆市重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
审判员 刘 虹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永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