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定民初字第0141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准允,执行费免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1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屈文学
审判员 刘定平
审判员 万 林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