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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字第370-2号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闫卫昌、尚治亮、刘世虎、闫银昌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卫昌,尚治亮,刘世虎,闫银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370-2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闫卫昌。被执行人尚治亮。被执行人刘世虎。被执行人闫银昌。本院在执行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闫卫昌、尚治亮、刘世虎、闫银昌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1)青法庙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张国鹏

审判员  钟长亮

审判员  刘希庆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伦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