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2200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5年5月26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3年2月6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勇刚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跃建 来源:百度“”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2200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5年5月26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3年2月6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勇刚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跃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