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孝昌民初字第00431号 原告彭爱玲,女,汉族,1972年出生,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住址地:孝昌县县城107国道边。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爱玲与被告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进行庭外和解,原告彭爱玲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爱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爱玲负担。
审判长 姚建新
审判员 柳翠红
审判员 祝 荣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育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