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564号原告王铁旦被告牛忠贤被告毋许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旦诉被告牛忠贤、毋许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铁旦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铁旦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铁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原告王铁旦已交纳,应退费270元,下余270元由原告王铁旦承担。
审判员 田晓林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