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178号原告陈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答远利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