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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3363号

李军占与长安区王寺美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3363号原告李军占。委托代理人李安定。被告长安区王寺美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军占与被告长安区王寺美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己方起诉的被告名称错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原告李军占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予以退还。

代理

审判员  杨红雨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