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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104号

永吉县弘扬木制品厂与沈阳福利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永吉县弘扬木制品厂,沈阳富利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104号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弘扬木制品厂,住所地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王新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富利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弘扬木制品厂与被执行人沈阳福利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永民三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

审 判 员  焦桂香

审 判 员  于洪军

代理

审判员  樊明鑫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