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高法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杨某1,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农民,住本市长坡镇长坡村委会白石坡村委托代理人杨永杰,男,1952年11月出生,汉族,高州市人,农民,住本市。委托代理人邓荣轩,男,60岁,汉族,高州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黄某,女,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农民,住本市长坡镇长坡村委会白石坡村委托代理人黄高,男,195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农民,住本市。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杨某1诉称:我和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杨某2,一直由我父母抚养。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合,曾于2011年6月8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2月5日判决不准离婚。自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互不履行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我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杨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1与被告黄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杨某2由原告杨某1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杨某1负担。
三、结婚时的嫁妆:一张床、床垫一张、被一套,衣柜一只、梳妆台一只、电视柜一只、园桌一张、沙发一套、婚后添置的洗衣机一台,归被告黄某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150元,邮递费60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练庆湖
审 判 员 :李伟青
人民陪审员 : 黄 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邓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