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定法执字第00157号

贺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某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定民初字第0110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本院准允申请,执行费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1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孙海宏

审判员  张子岗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