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孝昌民初字第00519号 原告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住址地:孝昌县县城107国道边。 委托代理人胡晓毅,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巧云,女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委托代理人曾丹田,系张巧云的丈夫。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晏和平,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巧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进行庭外协商解决,原告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793元,减半收取88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姚建新
审判员 柳翠红
审判员 祝 荣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育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