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08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子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
代理
审判员 肖维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欣鹏 搜索“”
张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08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子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
代理
审判员 肖维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欣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