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港民初字第77号
原告:宁波北仑浙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07236-8),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西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唐宇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贞,浙江吴克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开发区联合区域联合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鲍小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浙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北仑浙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浙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浙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文静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俞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