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885号原告詹宝琴,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百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松。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宝琴与被告百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宝琴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宝琴在本院判决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宝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0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按四分之一收取人民币2750元,由原告詹宝琴负担。
审 判 长 甘 晓
人民陪审员 陈妙英
人民陪审员 朱延丹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