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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垦执字第166号

垦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胜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垦执字第166号

申请执行人:垦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树彬,理事长。

被执行人:吴胜堂。

被执行人:孙文文。

被执行人:张守跃。

被执行人:杨树春。

被执行人:张守仁。申请执行人垦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胜堂、孙文文、张守跃、杨树春、张守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垦商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吴胜堂、孙文文、张守跃、杨树春、张守仁偿还申请执行人垦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9983.45元及利息41450.75元。被执行人吴胜堂、孙文文、张守跃、杨树春、张守仁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垦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2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吴胜堂、孙文文、张守跃、杨树春、张守仁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未查到存款。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垦商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丕俭

审判员  宋保卫

审判员  胡军辉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