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垦执字第166号
申请执行人:垦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树彬,理事长。
被执行人:吴胜堂。
被执行人:孙文文。
被执行人:张守跃。
被执行人:杨树春。
被执行人:张守仁。申请执行人垦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胜堂、孙文文、张守跃、杨树春、张守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垦商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吴胜堂、孙文文、张守跃、杨树春、张守仁偿还申请执行人垦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9983.45元及利息41450.75元。被执行人吴胜堂、孙文文、张守跃、杨树春、张守仁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垦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2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吴胜堂、孙文文、张守跃、杨树春、张守仁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未查到存款。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垦商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丕俭
审判员 宋保卫
审判员 胡军辉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