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涉民初字第1139号

原告石彦明与被告贾拥军、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彦明,贾拥军,李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石彦明,男,1970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拥军,男,1976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李志刚,男,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海亮,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彦明与被告贾拥军、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诉请与案件事实不符,原告石彦明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拥军、李志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彦明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彦明撤回对被告贾拥军、李志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石彦明承担。

审 判 长  李春艳

审 判 员  张国强

代理

审判员  刘佳佳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