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民三初字第774号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体育路13号首层之九铺。负责人温兆强。委托代理人黎秀丽,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润香,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2012年8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婉君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尹 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