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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361号

张春胜与王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春胜,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361号

申请执行人:张春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中水一局工人,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胜与被执行人王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王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民一终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桂香

审判员  于洪军

审判员  樊明鑫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