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361号
申请执行人:张春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中水一局工人,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胜与被执行人王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王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民一终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桂香
审判员 于洪军
审判员 樊明鑫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