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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444-1号

陕西秦北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秦北物资有限公司;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444-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北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城六路海荣阳光城****。法定代表人谢英献,系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石家街村/div>法定代表人焦凯,任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北物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17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171219.5元、诉讼费1534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帐户进行了冻结,通过向陕西龙泽机械租赁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案件款。现因陕西龙泽机械租赁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尚未结算,待结算后方能提取,本案因提取相关款项时间较长,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致申请执行人申请的1186560.5元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4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正

代理

审判员  吴 波

代理

审判员  魏峰波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邱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