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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688号

胡迪丰与张红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迪丰,张红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688号

申请执行人:胡迪丰。

被执行人:张红辉。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328号胡迪丰诉张红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张红辉尚欠申请执行人胡迪丰人民币648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710元、执行费8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688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华    锋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孝康(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