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383号原告樊某,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文剑,西安市高陵县泾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樊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鹏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