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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1383号

原告樊某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樊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383号原告樊某,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文剑,西安市高陵县泾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樊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鹏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