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安民初字第971号原告王玉山,男,197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曹金岭,男,1984年7月28日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山与被告曹金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山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王玉山负担。
审判员 张莉莉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国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