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字第849号原告任某某,女,农民。被告肖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2年6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 胡光炜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辛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