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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32号

赵云与陈周未、林央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云,陈周未,林央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32号

原告:赵云,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代理人:代家文,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告:陈周未,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林央维,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诉被告陈周未、林央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周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云撤回对被告陈周未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马溢霞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