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王贤花,女,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薄冰,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区。系原告王贤花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花与被告薄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陆立新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张淑英 来自:
王贤花与薄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王贤花,女,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薄冰,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区。系原告王贤花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花与被告薄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陆立新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张淑英 来自: